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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茂名市茂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3-12-22 11:54:47

政策原文: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区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关于印发茂名区茂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南办〔201261现已不适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重新制定《茂名市茂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二)职责分工

明确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利费管理及财务监督,区审计机关对政策落实及相关资金分配使用实行审计,农发行茂名分行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茂名市茂南区粮食局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茂名市茂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公司)为茂南区粮油承储企业。

(三)收储、销售和轮换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给收储公司、购销公司。

收储公司、购销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

(四)储存

收储公司、购销公司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收储公司、购销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区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五)动用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六)财务与统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区级财政解决。

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七)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区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收储公司、购销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区级储备粮承储任务。

(八)法律责任

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市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茂名区茂南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南府办〔2012〕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