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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茂名市茂南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4-05-13 16:11:17

政策原文: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茂南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周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茂南区实际,于2024年5月13日出台了《茂名市茂南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简化手续、承包单位、项目验收、工程费用、项目监管等内容进行规定。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四十九条,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 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由区本级负责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1.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2.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潮、防风、防冻、抗旱、排涝、疏浚、水或土壤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4.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5.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

6.公共卫生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7.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1.属于日常维护修复或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范畴;

2.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3.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

4.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五)未制定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2.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万元-4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报分管财政部门的副区长、区长签署意见确定。

3.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区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抢险避险,72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六)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有关审批部门应提高办理效率。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办理工程概算(含)阶段后的相关手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