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茂南府办函〔2026〕1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茂名市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茂名市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2.4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与救助准备 3.1 风险监测 3.2 预警 3.3 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自然灾害信息报告 4.2 信息报告要求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情评估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6.3 冬春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设施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保险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 总则 建立健全茂南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茂名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茂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及相邻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茂南区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进行生活救助,达到救助应急响应条件时,执行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救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委、区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 任: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区科工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茂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茂南供电局、中国电信茂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茂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南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茂南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受灾镇(街道)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区减灾救灾重大工作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救助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区委统战部:配合做好在茂南外国侨民受灾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3)区发展改革局:协调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及时统计报告全区能源企业受灾情况。负责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 (4)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学校(含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学校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校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负责受灾镇(街道)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受灾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协调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和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组织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6)区科工商务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协助向上级部门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7)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将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9)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茂南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划定防御分区,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区发展改革局、灾区镇(街道)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林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2)区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安排,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避险等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工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制定防控对策,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开展防控工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联系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理赔工作;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农业受损情况。 (1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区A级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市文广旅体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市文广旅体局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广电领域受灾情况;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广电领域受灾情况;指导A级景区、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及相关旅游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导文化和体育场所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指导旅游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预防的控制、防疫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负责合力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指导受灾镇(街)的饮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区灾情;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区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 (18)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1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桥梁、涵洞、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道路照明、公共景观照明抢险工作;城市道路障碍物的清理、疏通;及时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 (20)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演练工作。 (21)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开展道路交通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损毁情况;组织协调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和轻舟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受灾镇(街道)社会秩序,协助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受困群众。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24)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含受灾人员心理救援);根据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5)茂南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负责受灾镇(街道)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抢修工作。确保受灾镇(街道)电力供应;核定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 (26)中国电信茂南分公司: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通信行业受损情况。 (27)中国移动茂南分公司: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通信行业受损情况。 (28)中国联通茂南分公司: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通信行业受损情况。 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和汇总,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的综合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洪涝、干旱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监测网络,划定风险监测区域和范围,明确监测项目类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配备相应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监测。 自然资源、水务、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的综合预警防范机制,自然资源、水务、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茂南分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区水务局负责)、森林火灾和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等。 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对救助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和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同时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开放避难场所。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与重点物流企业应急合作机制。 (4)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主要反映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陷、泥石流、山洪灾害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助工作情况。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等有关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受灾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之间的共享工作。 (1)初报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镇(街道)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灾害具体有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审核、汇总、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2)续报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应急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镇(街道)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各镇(街道)、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等业务的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镇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以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补报。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各镇(街道)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6)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地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道)及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50间以下或20户以上、5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以上、2万以下;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镇(街道)的救助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镇(街道)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与受灾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为受灾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8)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2)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以上、4万以下;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区减灾委名义发布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备市应急管理局。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区减灾委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组织专家、应急救援力量到事发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区主要领导联同救援工作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镇(街道)的救助支持措施。 (3)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受灾镇(街道)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 (4)区减灾办与受灾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受灾镇(街道)、有关组织单位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受灾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受灾镇(街道)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8)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工作。 (9)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以上、6万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主任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区减灾委名义发布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备案。 区政府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党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组织专家、应急救援力量到事发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区主要领导联同救援工作组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镇(街道)的救助支持措施。 (3)根据灾情发展,由区主要领导、救援工作组、有关领导带队,率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等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受灾镇(街道)、有关组织单位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受灾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受灾镇(街道)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8)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区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0)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1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减灾委。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主任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区减灾委名义发布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报备市应急管理局。 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组织专家、应急救援力量到事发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区主要领导联同救援工作组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主要领导、救援工作组、有关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受灾镇(街道)、有关单位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加强受灾镇(街道)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商品供应和价格监测、分析工作,保障市场商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工作。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9)区水务局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水利工程修复、供水和应急供水等工作。 (10)区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1)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12)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3)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减灾委。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综合研判,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减灾办主任宣布响应终止,结束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评估、核定灾情。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评估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 (4)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镇(街道)在每年9 月上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各镇(街道)向区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要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应急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二次评估。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2)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村(居)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3)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镇(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积极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常态化灾害信息员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层级灾害信息员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专题培训。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督促镇(街道)定期组织村(居)灾害信息员培训。区应急管理局和镇(街道)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委托专业机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以会代训、组织模拟报灾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原则上,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或演练。在培训工作中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注重培训考核和效果评估,切实提升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 (5)注重发挥社会力量,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级、镇(街道)级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 (1)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3)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并定期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1)各镇(街道)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镇(街道)、村(居)要利用本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各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隐患点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通讯部门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区级、镇级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地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防御救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建立并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机制,进一步提升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效率,建立以公共巨灾保险为基础和个人商业性巨灾保险的机制,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各镇(街道)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各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茂名市茂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茂南府函〔2023〕40号)自即日起废止。 政策解读: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2.4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与救助准备
3.1 风险监测
3.2 预警
3.3 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自然灾害信息报告
4.2 信息报告要求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情评估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6.3 冬春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设施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保险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