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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南府规〔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省、市驻区各单位:

  《茂名市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届 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茂名市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茂南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人民政府使用400万元(含)以上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在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包括区级财政统筹项目的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建设资金。

  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限额以下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楼堂馆所项目等另有规定的,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及区委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区委或区政府提出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及事前绩效评估主体。经区委或区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审批立项手续。

  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四)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审批项目概算;

  (六)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

  (七)编制和审批项目预算;

  (八)组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

  (九)办理报建手续;

  (十)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交工)验收;

  (十一)编制和审批项目结(决)算;

  (十二)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

  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及水利工程建设行业工程总承包有关规定等规定执行。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规划、市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区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及其他经区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是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及综合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的概算评审结果及区政府的审议批准结果批复项目概算,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权限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负责对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在概算、预算的评审过程中科学合理提出优化设计意见,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加强项目资产管理等;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估算。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审查,用(压)矿审查、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规划许可手续、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按规定权限审批补充耕地项目。

  (五)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审查等。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

  (七)水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八)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根据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区本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批复等。

  (九)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依法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早期介入、中间检查、最后验收等。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教育、卫生健康、科工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梳理汇总和审核报批,包括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的编报、监督和管理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优化设计、组织实施及工程变更工作等工作。负责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和实施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和资料归档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和成本控制责任。

  第七条  对属于区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府批准及区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近期实施计划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逐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三)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再逐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四)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五)单纯购置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报财政局核定购置内容和购置金额,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按照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件;

  (二)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的项目;

  (二)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三)单纯购置项目;

  (四)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

  (三)招标基本情况表;

  (四)广东省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六)同意实施该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七)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不涉及建筑物、构建物新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等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说明即可);

  (八)节能审查意见(仅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需要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保密部门出具的定密意见(仅指秘密工程);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按规定应提交时需提交)。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按规定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用林)预审或选址意见书,或需取得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出具不需办理规划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林)的意见或出具对项目用地(用林)规划无不同意见的复函。

  项目单位按程序将开展过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出具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项目属地镇(街道)、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概算送审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投资变更幅度及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二)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估算总投资10%(含)以内的,有以下情况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立项部门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因国家、省、市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建成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2.因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3.其他经区政府批准调整的情形。

  申请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附需增加的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财政部门同意增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文件。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好前款要求,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概算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应列明各单项费用的金额)及前期各项评估费用、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设计单位须严格贯彻本条原则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其他行业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超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的设计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委托编制项目概算,送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区投资审核中心的概算审核说明应包括经济性审核意见。经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发现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经审核的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以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三)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经审核的项目概算仍超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含)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再重新报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四)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项目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经区政府同意,按程序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重新批复立项。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提交审批概算的申请,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批复项目概算的函件;

  (二)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概算报告书(经财政部门认可的);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概算审批请示,经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区委或区政府审定后,批复项目概算。经批复核定的概算是项目的最高投资控制额。

  第十九条  项目概算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概算经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项目单位按程序将项目概算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概算审批部门出具批复。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提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调整概算的函件;

  (二)原概算批复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五)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概算调整责任认定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不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可通过使用基本预备费或调整各分项之间投资解决相关增加费用的,项目概算不予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或按照相关规定报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批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项目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批或审查并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在审批或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等作为约束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批或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专业属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要求,将完整的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预算书(含电子版);

  (二)施工图纸;

  (三)相关批文:如资金文、立项批复、概算批复等。

  (四)与编制工程预算相关的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审定的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批准的建安工程费,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超过经批准的建安工程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的方式调整施工图设计。经优化设计后,仍超过经批准的建安工程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预算,区投资审核中心可以自行审核或者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批复。造价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

  未通过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或采购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评审的预算中对应的内容和总价。对于只评审概算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对应的内容和总价。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成本控制,并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期间,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因上述情形需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的,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依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竣工图纸和现场实施情况,重点审查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与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要求,将完整的经相关单位认可的初审结算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结算书(含电子版);

  (二)竣工图纸;

  (三)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资料;

  (四)施工合同(协议)、设备材料购销合同;

  (五)图纸会审记录;

  (六)变更资料;

  (七)现场有效签证资料单;

  (八)钢筋抽料表(工程用到钢筋的提供);

  (九)临时工程、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十)优质优价奖项目的获奖材料;

  (十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需提供相关依据和凭证;

  (十二)工程拨款审批表;

  (十三)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立项批复文件;

  (十五)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批复。造价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情况形成报告书面报送项目审批立项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委托同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规定,按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指引要求,归集整理决算资料,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再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应当上缴财政结余资金;

  (二)按决算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入账或者调账手续,并按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其相应的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三)对决算核定的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

  (四)对决算批复单位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商区财政部门按审批程序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指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审批阶段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及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编制、环评文件编制、水土保持文件编制、地质灾害评估、工程勘察测量费等项目概算批复前的服务于项目审批阶段的相关费用以及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评审费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基建资金使用规定,确保基建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

  (三)每个项目单独核算,并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四)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项目概、预、结算及资金拨付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五)准确、及时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六)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积极整改完善内部管理程序。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项目核算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格式文本,并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或者合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建资金时,应提供有监理单位、其主管部门等单位审核意见的材料。

  区财政部门根据申请,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基建资金。

  具体区分以下情况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一)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二)如项目使用的资金有特定资金管理要求,则按其要求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代建项目按我区现行有效的政府投资代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茂名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项目一窗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项目法人在申请立项审批时应明确项目监管部门。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管部门不能为同一法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按国家、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合同变更程序,价款和工期调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四十八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五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一条  落实项目建设用地,保证项目顺利建设。有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工作,在项目概算编制前完成征地拆迁费用的核实,单独列明征地、拆迁费用金额。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落实资金来源;

  (二)已依法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三)已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四)已完成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审查;

  (五)已依法完成工程施工招标;

  (六)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实行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项目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移接交协议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廉情预警评估系统进行监督。

  (一)审计部门牵头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稽察和督办制度。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基建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事中绩效评价和事后绩效评价(建成项目是否符合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他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评价结果将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和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代建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有另行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投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我区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茂南府规〔2024〕3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茂名市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茂名市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媒体解读《茂名市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茂名市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