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和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积极作为保护好生态环境,引领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保障我区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农田保护区、重点河流两侧区域为重点,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品供给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双赢。 二、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划定原则、类型和适用规模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6.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专业户),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或关闭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并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适用规模。 1.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或30头肉牛或250只羊或2500只家禽。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上级有文件对养殖规模重新定义的,按照新的文件标准执行)。 3.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工业集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四、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 (一)茂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城镇规划划定范围:茂名市中心城区、茂南区各镇镇区规划范围。 2.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茂名市工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向陆纵深100米内的陆域范围。羊角镇方江岭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陆域范围,范围内有防洪堤坝且堤坝上有道路的,以防洪堤坝迎水面顶点为边界;羊角镇方江岭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至上游2000米,以及下边界至下游2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分水岭范围,范围以内有防洪堤坝,以防洪堤坝外坡脚为界。袂花镇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向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为向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向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名湖调节水库全部水域及集水区。 3.重点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划定范围:青年湖水库、南塘水库全部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陆域范围。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小东江(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南段)、鸡公河(茂南段)、跃进河、袂花江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4.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5.风景名胜区划定范围: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6.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范围:列入《茂名市茂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7.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为准。 (二)茂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划定范围:茂南区内除名湖水库、青年湖水库和南塘水库外其他有饮用水功能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袂花江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至1000米的陆域范围;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到3000米的陆域范围;小东江(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南段)、鸡公河(茂南段)、跃进河、袂花江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到3000米的陆域范围;茂名工业引水渠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向外侧陆域纵深500米范围。 2.农村村庄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定范围:农村村庄及村庄(有规划的村庄以规划为界、无规划的以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外围固定居民楼为边界)及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3.未列为饮用水源的在册小Ⅰ、小Ⅱ型水库的大坝高程以下集雨区域(在册小Ⅰ、小Ⅱ型水库以区水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茂南区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适养区。 五、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茂名市茂南区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茂南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茂名市茂南区在册小Ⅰ、小Ⅱ型水库名单 茂名市茂南区在册小Ⅰ、小Ⅱ型水库名单
政策解读:关于《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