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解读
政策原文: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茂南府规〔2021〕3号) 2021年5月19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茂南府规〔2021〕3号)正式印发。我局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735)、《广东省生态环境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茂名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转发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茂环函〔2020〕389号)的要求,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茂南府规〔2019〕3号)的基础上重新调整茂南区畜禽养殖区的范围,从而制定《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调整的内容及依据 (一)修订的内容: 1、将“农村村庄(有规划的村庄以规划为界、无规划的以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外围固定居民楼为边界)及边界外延100米范围”划出禁养区调整为限养区“农村村庄(有规划的村庄以规划为界、无规划的以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外围固定居民楼为边界)及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2、将“彭村湖集雨区范围”划出禁养区。 3、将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袂花镇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上游1500米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内的陆域范围;袂花思源自来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上游全线,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应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上游全线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内的陆域范围;鳌头镇自来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上游上溯2500米,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应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调整为“袂花镇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向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二级保区水域的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为向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向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溯200米的河段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防洪堤坝外坡脚。” 4、将禁养区重点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划定范围的“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调整为“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5、将禁养区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划定范围“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用地范围。”调整为“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6、将禁养区工业集中区划定范围划出禁养区。 (二)茂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 1、城市、城镇规划划定范围 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2、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依据: (1)《关于茂名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17号) (2)《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粤府函[2015]1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茂名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6号)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3、重点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划定范围 依据: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4点规定,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2)《关于印发茂名市河流两侧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环[2015]1112号)提出整治范围包括我市鉴江陵江、小东江等干流向陆纵深1000米陆域,现根据茂南区实际和市领导的具体工作要求,将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将小东江、白沙河、泗水河(茂南段)、鸡公河(茂南段)跃进河、袂花江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三)茂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方案》时效性的情况说明 根据《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区域划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按划定程序进行)的规定。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五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按划定程序进行,原《茂名市茂南区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茂南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