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茂南区科桦电镀有限公司 茂环(茂南)罚字〔2021〕1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茂南)罚字〔20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4UU5KL8A 法定代表人:黎俊达
地址:茂名市文冲口石山脚溶解乙炔厂房屋 联系电话:刘伟雄(经理)15119520433 2021年1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镀锌车间未建设酸雾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酸雾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茂南)责改字〔2021〕9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茂南)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由于该公司镀锌车间未建设酸雾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酸雾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岀处罚金额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58800104001335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