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权属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法律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地产部门核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件,或购房发票及加盖房产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省、市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8860108 监督投诉电话:8899251 监察室电话:8899225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 14:30-17:30 八、办理地点:各派出所户籍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