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南府规〔2023〕3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秩序和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区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所有及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出售)等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由村集体统一预流转后再进行流转。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经营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股权,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股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约定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划拨、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组建的企业的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使用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得交易。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建立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及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的信息分别录入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及合同管理系统; (二)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三)发布辖区内经审核同意的资产资源流转交易信息;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五)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指导并见证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档案,并归档备案; (七)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实行动态及信息化管理,定期公开资产登记信息。 (二)加强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巡查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使用)人有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督促承租(使用)人限期纠正。 (三)按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程序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要求和方式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出售)等交易活动须在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电子竞投(竞价)的方式组织公开交易。交易过程接受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其民主议事记录、交易方案、合同文本、交易结果等相关资料要同步报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备案,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标的底价,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电子竞投(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机构需要租用或受让农村集体物业、土地等资产资源。 (二)经连续两次采用电子竞投(竞价)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不采取电子竞投(竞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采取电子竞投(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竞投意向人有效报名的,交易标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方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 (二)只有一位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的,交易标的以其有效报价作为成交价格直接确定竞得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或者交易方案未经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 (三)集体资产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的,或者被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认为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政策法规禁止交易的资产。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要合理评估其市场价值,并参考相似或相邻标识物的最新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交易底价。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提前拟订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1)和合同文本,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级(经联社)资产交易信息公示范围要涵盖村委会和下属村小组;组级(合作社)资产交易信息公示范围可以限于本村小组。 第十七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文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召开成员大会,要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要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集体资产交易会议要形成会议决议(详见附件2),就表决情况进行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村(组)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经依法表决通过,方可到村(居)委会提出交易立项申请(详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准予开展交易的资料。包括《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合同文本》《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记录表》和公示过程材料(如公示现场图片、视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易标的权属资料。 第十九条村(居)委会收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资产交易申请资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居律师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准许向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没有通过的,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或要求补充交易资料。 第二十条镇(街道)收到村(居)委会审核通过的资产交易立项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法律顾问对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交易标的描述是否客观、全面、准确;交易底价是否合理,是否按接近市场参考价格(以相似或相邻资产资源的最新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表决通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交易标的用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通过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没有通过的,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或要求补充其他必需的交易资料。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对审核通过的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交易公告并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期满无人报名或交易不成功的,可以在保持原交易方案主要条款(包括交易底价、发包期限和资产资源用途、违约责任等)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公告期,延长公告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意向竞投人报名竞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投意向人登陆—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网址:http://mnq3z.cwgk.net:8066),阅读招标公告,了解招标公告内容,填写资料注册会员。 (二)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网上审核竞投意向人提交的个人资料,确认意向竞投人的竞投资格。 (三)竞投意向人注册成功后要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将竞投保证金单笔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缴纳竞投保证金成功后,竞投意向人可对有意向的招标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三条竞投人按公告规定的竞投时间登陆交易平台参加竞投,竞投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竞投时间结束后第二天,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将竞投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竞得人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明、竞投保证金缴纳凭证等资料,由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须由当地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合同见证方签字盖章。交易合同一式三份,竞得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各一份。合同签订后,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其它竞投意向人的竞投保证金退回本人缴交竞投保证金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合同管理系统—合同台账。 第二十七条经济联合总社集体资产的交易。经济联合总社理事会会同律师拟订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经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参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经营权,可自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预流转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上述规定、程序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私下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五)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七)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样式) 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签名表(样式) 3.茂名市茂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 4.茂名市茂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样式) 附件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样式) 编号:[20 ]第 号 我 经联社/经济社拟将位于 的物业/农用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委托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特制订交易方案如下: 一、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交易资产类型: (物业/农用地/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2、资产坐落位置: 。 3、资产面积: 平方米 。 4、交易资产的数量: 。 5、交易资产的用途(证载用途): 。 6、交易资产的现状: 。 (二)权属情况 1、土地所有权人: 。 2、土地所有权证号: 。 3、土地使用权人: 。 4、土地使用权证号: 。 5、地 号: 。 6、宗地系列号: 。 7、房产所有权人: 。 8、房产所有权证号: 。 (三)抵押情况 1、抵押权人: 。 2、他项权证号: 。 3、抵押期限: 。 二、交易要求(多于一项资产进行交易的,应附表说明交易要求) (一)交易类别: (租赁/转让/发包)。 (二)交易方式:竞投 (三)竟投方式: 网上竞投 。 (四)行业要求: 。 (五)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 。 (六)租金/转让款/承包款、押金/保证金、竞买(租/投)诚意金(保证金) 1、起租价/转让底价/投包底价: 元/月·宗,合计: 元/年·宗; 2、租金/转让款/承包款递增方式:每 年为一个递增周期,自 年 月 日起开始递增,每个递增期的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百分之 ; 3、租金按 (月/季/年)收取,每 (月/季/年) 日前交付当 (月/季/年)租金; 4、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在签订本合同当天支付。 5、交易保证金为¥ 元(大写: ),在竞投会举办前 日以转账方式汇到经联社/经济社指定的如下账号:①户名:镇级保证金的户名 ;②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③账号:镇级保证金子账号 ;④款项来源: 竞投保证金。竞投会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在7天内原路退回到本人账户(不计息),竞得人(中标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汇入本社银行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七)租赁/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其中免租期/基建期: 月。 (八)如果交易需要缴交税费的,所需的税费由 (出让方/租方/发包方或受让方/承租方/承包方)承担。 (九)合同的签订:自网上交易结果公告发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三、其他 (一)资产交付时间: 。 (二)资产交付方式: 。 (三)违约责任(详见合同)。 (四)竞投审核小组组成人员: 。 (五)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 (六)交易场地: 。 (七)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原则。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有效报价相同且为最高报价的,采用(抽签/报名先后顺序/递交报价文件先后顺序)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八)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根据本方案、《茂南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立项申请表》、会议表决记录相关附件制作的竞投文件。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经联社/经济社 负责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注:1.本方案所有空格应如实填写,如没有该项内容的,请在空格中填写“无”。 2.本交易方案一式三份,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机构、申请单位各存一份,申请单位公示一份. 附件2-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样式) 编号:〔20 〕第 号 经联社/经济社于 年 月 日在(地点) 召开 本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项目编号:〔20 〕第 号 )进行民主表决。会议由 主持,职务: 。应到会人(户)数 人(户),实际到会人(户)数 人(户),占应到会人(户)数 %,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大会召开合法有效。 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主持人) 宣读《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项目编号:〔20 〕第 号 )。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与审议后表决,其中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人,同意人(户)数占到会人(户)数的 %。,以大多数人同意获得通过。 特此决议。 附件:表决情况签名表 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表决情况签名表 经联社/经济社表决《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编号:〔20 〕第 号 ),表决签名情况如下: 一、同意的人(户代表)签名: 二、反对的人(户代表)签名: 三、弃权的人(户代表)签名: 说明:1.会后应将《会议决议》与《表决情况签名表》的复印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五天,才能执行表决结果。 2.《会议决议》与《表决情况签名表》空间不足可用其他空白页续页,但必须加盖单位骑缝章。 3.《会议决议》与《表决情况签名表》作为资产交易申请的必备材料,受理单位将两表的复印件留档备案。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样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赁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概况 本协议项下的 ,位于 。总面积为 平方米,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见附图),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乙方对甲方出租的 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 (用途)。如乙方需要改变生产行业或用途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租用期限 租用年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计租方式 (1)租金标准按产权面积计算,每月租金为: 元∕㎡。按租赁面积及租金标准计算,第一期乙方每月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月,年租金总额为: 元/月(不含税费)。 (2)租金递增方式:每 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自 年 月 日起开始递增,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百分之 。 第四条 租金交纳 (一)在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租赁期内租金全额 %(即小写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注:竞投时交纳的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双倍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按 (月/季/年)收取,每 (月/季/年) 日( 月 日)前交付当 (月/季/年)租金。逾期缴交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个月,则视作乙方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三)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的同时须向 交纳综合管治费(含甲方对防火及生产安全、治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道路维护、路灯照明、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费用)。综合管治费按租用土地面积每年每平方收 元, 每 年调整一次,但不得高于 %。乙方缴纳综合管治费参照本合同第四条(二)款执行。如经甲方书面批准停业,在批准停业期内,乙方可免缴交综合管治费。 第五条 使用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原结构构成影响。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享受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转租、转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物。 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租赁物转租,但转租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规费缴交 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包括房产税、本合同场地的土地使用税、租赁税、工商税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治安费、清洁费等),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保险购买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 乙方租用后自筹资金增加生产设备、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等设施安装配置,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设施设备加建 乙方租用后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如不能满足发展要求时,所需的水电扩容、道路、下水道、环境改造、环保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均由乙方自行出资解决。乙方进行上述建设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当年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本村(居)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移交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 2.乙方不得从事聚众赌博、斗殴等违法行为。 3.甲方原有的设施乙方必须保护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和维修。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护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保护交通道路及公共设施,如因乙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 第十二条 续租 租用年限届满,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无偿收回使用权。如需继续出租,甲方必须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继续租用,必须在期满前 月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如乙方不再租用,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租用年限届满后( )天内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视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对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的土地,本合同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筑物结构; 3.损坏承租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物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7.拖欠租金 个月以上(含本数)。 (三)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一份。 第十七条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附件: 1.土地地理位置图一份; 2.乙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盖章) 法定名称: (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见证单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